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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习教学经费管理补充办法
2015-12-12  

有关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实习教学经费管理补充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11月12日

 

湖南师范大学实习教学经费管理补充办法

根据《2014—2015学年度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纪要》,学校提高了我校本科学生实习教学经费标准: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实习经费标准为每毕业生1200元/年,非教师教育类专业的专业实习经费标准为每毕业生1000元/年。为加强本科实习教学经费管理,确保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习教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教学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设立实习教学专项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学院每年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当年实习教学经费决算和次年实习教学经费预算上报教务处。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根据各专业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实习教学性质、实习学生人数、时间、地点及相关标准等制定。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实习教学工作,统一组织各专业学生集中到校外进行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合理安排实习教学经费。教师教育类专业集中进行教育实习的学生人数必须达到90%及以上,非教师教育类专业(不含医学)集中进行专业实习的学生人数必须达到70%及以上,每个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医学类专业按《湖南师范大学临床后期教学管理与实习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实习组织形式与实习效果,每年分两次下拨实习教学经费,年初下拨70%;余下的30%学校根据学院实习经费预算、实习教学组织实施情况、实习效果等审核下拨,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学院则不再下拨相关费用。没有组织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的专业,学校将收回该专业当年的实习经费。

第五条 学院应统筹合理使用实习教学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开支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和保险费,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指导费、培训费、实习教学耗材费和资料费等。经费开支、审批与报账手续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七条教师带学生到校外实习,补助标准按《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在校外实习,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包干(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2015年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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