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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5-11-01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本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使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岗校内博士生导师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四条学院成立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初审工作。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方案(审核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在学院内公示。研究生院对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除学校认定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以外,其他博士生导师年满62岁时,原则上不再招收新生。如个人自愿申请招生,且成果突出、经费充足、身体状况良好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招生。此类情况的博士生导师年满62岁申请继续招生时,须承诺在年满65岁退休后继续完成所招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培养工作,但不再享受在岗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学校在博士生导师中直接认定一批高端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的招生资格,由研究生院审核后获得当年招生资格,此类人员包括:

两院院士;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国家教学名师;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国家级科技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第一);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集成项目负责人;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博士生导师(学校认定招生资格的导师除外)申请招生资格应具备的科研经费、项目、成果等基本条件:

(一)人文社会科学(不含艺术、体育)学科博士生导师

在研纵向科研总经费3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在研纵、横向科研总经费6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有经费资助;(2)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校定权威刊物、重要刊物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统编教材,或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奖励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应用进入决策并产生良好效益,或获国家、国际授权发明专利等)。

(二)自然科学学科博士生导师

在研纵向科研总经费12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在研纵、横向科研总经费18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有经费资助;(2)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源期刊、EI源期刊、校定重要刊物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统编教材,或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奖励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应用进入决策并产生良好效益,或获国家、国际授权发明专利等)。

(三)艺术、体育学科博士生导师

在研纵向科研总经费2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在研纵、横向科研总经费4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有经费资助;(2)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校定权威刊物、重要刊物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统编教材,或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奖励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应用进入决策并产生良好效益,或获国家、国际授权发明专利等)。

第九条成果和经费统计的相关规定

(一)科研项目的认定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其奖项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认定,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分割等问题,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核为准;

(三)纵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经费统计,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可支配经费统计;

(四)科研项目、成果和获奖等应与申请学科相关;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应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兼职导师除外),经学校批准的研修访学人员在研修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有湖南师范大学署名。新进人员调入前的科研成果不受此限制。

(五)在研科研课题、项目均指结题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以6月30日为限(即:如果审核2016年招生资格,则统计在2015年6月30日之后结题的课题、项目)。

第十条兼职博士生导师(即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中,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在聘期内原则上直接认定为符合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其他人员经学院报学校同意后可认定为符合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本人申请。计划下一年度招生的博士生导师,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申请表》,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证明材料。在两个学位点担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每年只能在一个学位点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学院初审。学校根据博士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将每年的博士招生计划分配到各个学院。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根据本学院制订的审核方案,在符合学校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的博士生导师中确定本学院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各学院确定的招生导师数原则上不得多于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上报前应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招生目录。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

第十四条若干招生年度未达到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基本条件者,由学校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一)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在教育部或湖南省的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自下一年度起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2年;

(二)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在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自下一年度起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

(三)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根据情节轻重,自下一年度起暂停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1-2年;

(四)擅自离岗或长期出国(1年以上)无故不归;

(五)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六)经学校认定应暂停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此前相关文件条款与此办法相冲突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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