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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15-07-30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三十三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7月24日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确保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版社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二条 出版社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和货币计量为前提。

第三条 出版社的收入及支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将支出区分为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资产计价以历史成本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出版社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出版社发出存货的计量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六条 出版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计价的业务采用“两笔独立交易观点"折算。

第七条 出版社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考出版行业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包括债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应的“×××减值(跌价)准备"科目中。出版社计提减值准备政策,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及其变动,须先由出版社董事会审定,再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出版社的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项目

第九条 “现金"科目核算出版社的库存现金。出版社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将账面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出版社按规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出版社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相符。

第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出版社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出版社因销售出版物、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账或台账。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出版社因销售出版物、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而未收的款项,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清理。

第十四条 “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出版社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各种款项,按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清理。

第十五条 “应收股利"科目核算出版社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

第十六条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出版社除存出保证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清理。

第十七条 “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出版社按规定应计提、核销的坏账准备及余额。出版社应当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采用账龄分析法确定当期“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情况和账龄期等因素,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确定坏账百分比;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应按程序聘请会计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鉴定,报学校批准后,再报主管税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 “原材料"科目核算出版社购进生产用的各种材料,主要包括正文用纸、封面及扉页用纸、装祯材料等,应按原材料的保管地点、原材料的型号、克重、规格等设置明细账,并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出版社的采购部门应设置原材料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

第十九条 “在途物质"科目核算出版社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质的实际成本,按供应单位或物质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出版社已经完成出版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按出版物类别、品种分版(印)次、定价进行明细核算;出版社对库存商品的计价采用定价法,定价法是指出版物收、发、存的日常核算均按照定价记账,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第二十一条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出版社因生产出版物而应承担的成本,应按出版物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借方核算出版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稿酬,应承担的校订费、租型费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制版费用、印装(制作)费用、出版损失、编录经费、其他直接费用等)和生产完工入库的出版物应结转的码洋;贷方核算生产完工入库的出版物实际成本和已结转的码洋。借方余额为期末未完工出版物的实际成本和待结转的码洋。

第二十二条 “编录经费"科目核算出版社编录部门所发生的、无法直接但可分配计入某出版物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应按编录部门、出版物来归集和分摊编录经费。期末应按总印张或总定价、总初版字数、盒数、总印数等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来分配编录部门和出版物应承担的编录经费。期末分配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出版社库存出版物的实际成本与定价的差额,所有已确认销售及样品赠阅、报废、盘亏、残书退赔等特殊出库的出版物,均应分摊产品成本差异,并按出版物的种类或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出版社委托销售单位销售的出版物,应按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营销部应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完善委托代销商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出版社外购出版物的定价与进价间的差异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出版社对库存存货按规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及销、减情况。出版社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库存出版物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实行分年核价,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提成差价。应设置“出版物提成差价"明细科目,并按以下标准计提出版物提成差价:

(1)纸质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1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20%;前2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20%~30%;前3年及3年以上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30%~40%。

(2)纸质期刊(含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未库存实际成本提取。

(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年未库存实际成本的10%~30%提取。

(4)原材料。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

经批准报废、报残的存货,应同时核销相关的账面记录,相关差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经学校批准的出版社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应按股权融资对象进行明晰核算。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出版社持有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型号等进行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出版社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出版社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折旧率由出版社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原价、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因素审定后,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出版社固定资产因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预计可能导致的减值。应当按预计可收回净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出版社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核算出版社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出版社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各类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同时应将待清理的各类固定资产,报出版社董事会、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出版社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应按无形资产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出版社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出版社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预计可收回净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出版社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出版社在清查财产的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毁损的价值,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出版社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含发出商品、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图书等),应查明原因,明确和追究责任,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损失,报学校审批并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出示审计报告后,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和进行纳税调整;出版社报残、报废的各项资产同样必须按以上程序处理完毕才能进行实物销毁。

第三十八条 “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出版社用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还款期限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

第三十九条 “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出版社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十条 “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出版社因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应付而未付给销货单位的款项,应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清理。

第四十一条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出版社按照图书销售合同、补贴出版合同、与民营公司合作协议等约定发货或开印前事先预收的各种款项,应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清理。

第四十二条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出版社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应按工资及奖金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三条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出版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明细核算。增值税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等专栏。

第四十四条 “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出版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第四十五条 “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出版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设置“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

第四十六条 “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出版社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增减变化及期末余额,应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七条 “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出版社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

第四十八条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按照出版社的章程规定由股东实际投入出版社并能表示股东在出版社持股比例的资本,按股东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九条 “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出版社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出版社应在资本公积中设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明细科目,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拨款和专项贴息资金。

第五十条 “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出版社按规定从当年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若要继续提取,应纳入任意盈余公积,并由出版社董事会审议,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若转增资本,则应由出版社董事会审议,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出版社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出版社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全部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差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第五十二条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出版社对已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利润表项目

第五十三条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出版社确认的销售出版物、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应按码洋和金额进行核算。

出版社应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

(1)出版社已将出版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出版社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出版物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出版社;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四条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出版社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国家出版基金、出版物出版补贴等专项补助,应按增值税返还款和其他补贴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五条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出版社除出版物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版物租型、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劳务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出版社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捐赠、政府补助、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等。

第五十七条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出版社确认的销售出版物、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应按部门或出版物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出版社按加权平均法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第五十八条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出版社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九条 “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出版社在销售出版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宣传推广费、差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社出版物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资料费、样品赠阅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按部门(个人)或出版物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条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出版社为组织和管理本社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应当由出版社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应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总编辑及总编室、设计、校对、绘图、印制、材料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等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第六十一条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出版社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六十二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出版社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六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出版社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捐赠支出、债务重组等。

第六十四条 “所得税"科目核算出版社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出版社的企业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五条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出版社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六十六条 出版社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出版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出版社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时除外)。

第六十九条 出版社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条 出版社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出版社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库存出版物的构成及提成差价标准。

第七十一条 出版社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出版社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出版社的财务评价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积累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七十三条 出版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出版社名称、出版社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出版社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的最新会计准则、制度有冲突,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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