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特制订本评估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建立健全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诊断式、常态化的评估工作机制;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着眼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彰显特色,争创一流,重点评估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并以此为基础,打破学位点授权终身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持续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本次我校共有31个一级学科学位点、1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以及4个专业学位点须参加本轮合格评估(名单附后)。
另有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10种类别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工程硕士包括4个领域)参加2014-2015年的国家专项评估;2014年新增、调整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满三年即参加国家专项评估。参加专项评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不再参加本轮合格评估,直接进入下一轮合格评估。
学校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所有校领导,负责确定评估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全面部署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的工作方案与措施;检查、督促、指导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细化评估指标体系;聘请评估专家,并负责沟通、协调;组织检查、督导和落实整改意见。评估工作办公室设研究生院。
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共享学位点由牵头学院负责)成立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位授权点学科和方向带头人及相关负责人等,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所属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组织评估材料,落实整改意见。联系校领导负责督促和指导联系学院的评估工作。
合格评估主要对照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突出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内容。
评估方式以国内同行专家评估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和质量认证。
国内同行专家评估采用专家通讯评审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成立评估机构。学校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学院按要求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学校根据国家文件和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并提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公开。
(三)明确评估标准和要求。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和规划以及《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等,制定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和观测点。各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根据学校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学位点《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学位点实际,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要求。
(四)自评自查。学位授权点根据各自的评估时间安排,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评自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
(五)组织材料。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标准,本着凝练方向、突出特色、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自我评估报告、组织评估材料。材料组织务必做到:真实可靠、全面完备、特色鲜明。
(六)通讯评审。学校聘请不少于5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包括1-2位行业专家)对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材料进行通讯评审和诊断评估。评审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或专业学位相关的行业专家)。评估结果重在诊断问题、提供对策。通讯评审采用计分制。对于通讯评审综合评分达到“优秀"的学位授权点,可不再进行现场评估。
(七)现场评估。“优秀"以外的其它学位授权点由学校聘请的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评估意见。
(八)初评结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通讯评审和现场评估结果,给出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九)结果处理。对于评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取消该学位点授权资格,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学位授权点调整。其他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结合专家意见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学校评估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改进提升方案的实施。对于评为“基本合格"的学位点将进行重点监督。
(十)复审评估。学校组织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复审评估,重点考核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情况。
(十一)总结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复审评估意见,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实行动态调整。“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完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国际评估参考以上流程进行。质量认证根据相关认证程序进行。
(三)2015年5月前,完成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制定。
(四)2015年12月前,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开展评估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完善评估方案。
(五)2016年—2017年,各学位授权点自主申报开展评估时间,并进行评估。
(六)2018年6月前,各学位授权点进行改进提升。
(七)2018年11月30日前,学校完成复审评估。各学位授权点完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一)本次评估为自我诊断式评估,评估是手段,改进提升是目的。应坚持着眼于发现问题、凝练特色,避免走过场、形式化倾向,充分发挥评估在推动我校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深入开展,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二)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根据各相关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评估方案要求,参考本方案实施。接受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学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