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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管理办法
2015-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保证相关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开展,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有机组成部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实行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招生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部院(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的基本原则,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校内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考生均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科学、公平、规范地选拔学校体育竞赛需要的、少而精的高水平运动员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即为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体育教学部主任和体育学院院长可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第四条 高水平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考试全过程特别是考试方案、招生计划分配、录取原则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负总责,必要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主要职责是:招生简章的拟定,招生考试方案的拟稿、组织与实施,招生考试数据的报送,录取方案的拟稿与提出,考试信息的公开公示,考试遗留问题及违规行为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考试的全程监督,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整个过程予以监督把关。

第三章 招生项目、计划及报名条件

第六条 我校目前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有:篮球、排球、田径、乒乓球,并根据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招生项目。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为全日制本科生招生总计划的1%,计划具体到项目,优先扶持学校重点发展的运动项目。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和体育学院根据运动项目的需求,分项目提出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办审核协调,最后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集体项目如有位置需求时,需在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时予以注明。

第九条 省外考生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一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二是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由体育教学部和体育学院分别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认定,并对资格认定的程序性是否到位承担责任,考生本人对资格的真实性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条 湖南省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湘教发〔2013〕3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和水平测试达标。

第十二条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第四章 评委的选聘

第十三条 评委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的专家、学者或骨干教师,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学校招生考试。所有评委都必须在考试前签订《湖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工作承诺书》。

第十四条 评委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根据需要也可少量聘请有2年或以上参加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测试的评委不得少于5人,且其中校外评委不少于3人。专业测试的评委每年实行轮换制,原则上不能连续担任评委超过2年。

第十六条 体育专项测试评委库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和体育学院按测试所需实际评委人数不少于3倍以上提供名单,校外评委来源需从5个以上不同单位选派,评委由招生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从评委库抽取,由监察部门负责通知评委;学校招生部门在监察部门参与下也可以直接从评委库外选聘评委。

第十七条 评委要依据评分标准及考生在考试时展现的专业水平,认真客观、公平公正地对考生进行评价,不得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

第五章 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八条 体育专项的测试标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最新评分标准和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执行。由相关院(部)提供最新评分标准,经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招生办公室将其纳入工作手册。

第十九条 体育专项测试前,所有的评委均要集中统一培训,形成统一的评分标准和客观公正的裁判尺度。

第二十条 体育专项测试的所有项目全程摄像备案,以备在需要时进行复查,对成绩特别突出的队员抽样尿检。

第二十一条 所有测试项目评委应当独立评分、当场亮分或报告成绩,现场签字。必要时,评委有责任和义务回复有关询问和质疑。

第二十二条 对有评委主观打分的项目,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最终成绩,其它客观项目根据实际成绩按统一标准换算分值。

第六章 公示及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名单的认定原则:田径、乒乓球项目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认定合格名单,篮球、排球可根据位置需求计划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认定合格名单。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报教育部阳光平台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考试要求认定合格名单,由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球队位置排名及运动等级划定合格考生的文化要求,具体比例如下:

一、获得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考生,可以申请文化课单考,文化课单考的人数不得超过我校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此类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二、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高考成绩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这部分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我校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较为突出,符合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要求,高考成绩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该类考生不得少于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员计划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公示要求的考生,我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入 学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应积极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活动的学生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将在我校本科生招生信息网公布。凡报考不符合条件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内容若与国家和省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具体管理办法在当年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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