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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30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本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机制,激励各学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因历史发展形成的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状况,根据学校近年来下达给各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各学院的招生基准规模。

(二)支持发展。设立面向国家和学校发展需求的专项计划,支持高端人才、科研团队和学科特区。

(三)动态调整。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导向,鼓励和支持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施动态绩效计划管理。

第四条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相关问题。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研究解决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问题。

第五条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分配机制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本办法测算并确定各学院的招生计划数。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院确定的分配方案,对计划进行具体分配。

第二章 招生计划构成与分配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基本计划、专项计划和动态调整计划三部分构成。基本计划和动态调整计划下达至学院,由学院具体安排。专项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条基本计划

尊重因历史发展形成的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状况,根据学校近几年下达给各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的平均值来确定各学院的招生基准规模,各学院的基本计划综合招生基准规模和调整系数产生,调整系数原则上不超过0.7。

第八条专项计划

从学校招生总计划中拿出部分计划,支持高端人才、科研团队和学科特区进行创新性和前沿性的科学研究。支持个人的专项计划不重复计数,就高不就低。专项计划主要包括:

(一)学校直接认定招生资格的高端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每年支持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个,这类人员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教学名师;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科技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第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集成项目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

(二)支持国家级科研平台、发表高水平论文作者专项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社科科研基地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原则上每年支持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2个;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且我校为作者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者于发表论文的下一招生年度开始,连续3年每年支持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个;以第一作者身份且我校为作者单位,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者于发表论文的下一招生年度支持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个。

(三)其他专项计划。

第九条动态调整计划

从学校招生总计划中拿出部分计划,根据各学院的人才队伍、科研平台、科研情况、培养质量、生源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对各学院招生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对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及相关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学院进行惩戒,削减其招生计划:

(一)教育部、湖南省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每出现1篇不合格论文,减少该论文指导教师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个;

(二)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导师或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减少该导师或学生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2个;

(三)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招生环节出现重大失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1-3个;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应削减招生计划的情况。

第三章 学院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分配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广泛征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公示,报研究生院备案。一个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接受研究生院和监察处监督。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测算各学院下一招生年度招生计划。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按照其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对本学院招生计划进行分配,确定下一年度招生博士生导师名单。

(二)在招生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各学院的生源等情况对计划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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