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教师研修访学暂行规定》已经于本年度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并支持在职教师到高水平大学及科研院所研修访学。为规范教师研修访学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教师研修访学期间,不转人事关系,其工资、绩效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三、教师研修访学的学科(专业)应为国(境)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中有影响力的重点学科,且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
四、新入职教师原则上需在学校工作满一年方可申请,近五年内有相关研修访学经历的教师原则上不得申请。
五、学校承担教师国(境)内研修访学学费(学费一年最高不超过两万元,半年不超过1万元)和国(境)内往返交通费用(半年一次往返,一年两次往返)。
六、教师研修访学期间,符合条件者可按学校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教师研修访学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如因故需延长者,须报学校批准,且学校不承担其延长期的费用。
八、教师研修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符合学校科研奖励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九、公派渠道到国(境)外研修访学的教师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派渠道到国(境)外研修访学的教师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按期回校工资。
十、在国(境)外研修访学的教师,凡首次获得国家(湖南省地方政府)全额资助、且对方单位不提供劳务报酬的,按期完成研修访学任务回校后,除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学校根据研修访学时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六个月5000元,一年10000元。
十一、教师研修访学结束须接受学校的考核。教师在回校工作一个月内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师研修访学报告书》,并以学术讲座、专题报告会、访学成果展等形式汇报研修访学成果。
十二、教师研修访学相关费用在回校工作后凭签订的协议书、研修访学结业证书、相关考核材料一次性报销(补贴在回校工作一学期以后一次性发放)。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