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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7-02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暂行规定》已经本年度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7月2日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暂行规定

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到高水平大学及科研院所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为规范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须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协议书方可进站。公派渠道到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派渠道到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按期回校工作。

二、教师以在职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不转人事关系,其工资、绩效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且要求转人事工资关系的教师,原则上须办理辞职手续;博士后出站回校工作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协商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有关待遇。

三、新入职教师即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学校相关博士待遇在出站回校报到后再予以兑现,已兑现博士待遇即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不能以全脱产形式申请进站,并顺延服务期两年。

四、教师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单位同一一级学科流动站。

五、学校承担教师第一站博士后研究期间的国(境)内四次往返交通费用。

六、教师博士后研究期间,须将湖南师范大学作为其科研项目、科研论文(成果)、科研奖励的署名单位,其中符合学校科研奖励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七、教师博士后研究期间,符合条件者可按学校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博士后研究期限以国家规定的年限为准,一般情况下不得延长。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九、如确因科学研究需要,教师可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但须在第一站研究结束后回校工作满三年。第二次进站的教师,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一般情况下,教师最多只能从事两站博士后研究。

十、相关费用由教师第一站博士后研究出站回校工作后,凭协议书、博士后出站证书一次性报销。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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