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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4-30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4月30日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财务管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出版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版社是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生产经营组织。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国家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出版社章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确保股东合法利益合法最大化。

第二条 出版社的财务管理接受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湖南师范大学对出版社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核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出版社的各项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政策,须经出版社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后方可生效;经董事会同意的,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者,需向湖南师范大学专项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可能产生的财务与会计影响,并经湖南师范大学同意后才能变更。

第四条 出版社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出版社的会计与财务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1、依法确保出版社资金、财物和会计信息安全、完整,科学管理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编制、执行、分析出版社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依法依规搞好资金、财产、成本费用、收入利润的核算与管理。依法依规提供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和对内财务管理报告。

4、建立实施、完善、执行出版社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防控,消除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隐患。

5、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及时办理退税等各种税收、规费等优惠事项。

6、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

7、做好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版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由湖南师范大学按《湖南师范大学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校行发财字[2011]5号)委派,财务会计人员根据出版社规模及业务需要配备,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出版社应加强内部控制,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应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管理办法》(校行发财字[2012]2号)和出版社的相关内部制度。

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不能制止和纠正的,须向出版社主要负责人或学校报告,否则追究当事人、出版社会计人员、出版社主要负责人等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出版社依法自觉接受湖南师范大学的财务、审计的检查监督,以及政府物价、审计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出版社依照章程规定接受和办理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的出资。

第九条 出版社应加强对资金筹集的管理,拟定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严格遵守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方式,及时全面地向湖南师范大学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选择最佳的筹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和资金结构。

第十条 出版社应依法依规核算与管理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第十一条 出版社应加强各类负债管理。应按偿还期限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按债权人进行科学管理和核算,依法依规清偿。

第三章 资本营运

第十二条 出版社应当在满足主业经营需要和严格控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资本结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科学合理的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责任人、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资金调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损害出版社的利益。

第十四条 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规避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重要合同的签订需报湖南师范大学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出版社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账款结算;不得公款私存、私用;不得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以出版社的名义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等。

第十六条 出版社应对赊购赊销业务建立台账,按债权债务人的名称设立明细账,依法依规及时清结。对应收账款建立实施催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债权管理失职,给出版社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出版社应当按账龄期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百分比应该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制订,由出版社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出版社原则上不得从事诸如股票(权)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性对外投资。必要时的对外投资,必须先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风险可控、不影响出版社主业经营、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当时出版社货币资金余额的10%且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出版社资产总额的2%,同时还需分别下列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1、单笔对外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须报出版社董事会审定同意。

2、单笔对外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在报出版社董事会审定同意后,须报湖南师范大学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出版社应当对存货实施归口管理:原材料、在产品归出版部管理,发出商品、外版书商品、产成品归营销部管理。尽可能地实现零库存管理。且必须实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应当建立实施严格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发出存货可以按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价;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存货数量;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类别法和适当比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率,根据经验且参照同行先进水平制订,由出版社董事会确定。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报批、进行账务处理。

报残、报废出版物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社有关规定,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审计报告后才能进行实物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报废任何出版物。

作者的书稿,应当建立备查账,归口编辑部管理和保存。

第十九条 出版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以及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出版社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购置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与残值率参照相关规定制定,由出版社董事会决定。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守《湖南师范大学工程项目款支付审批办法》(校行发财字[2011]7号)和《湖南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行发审计字[2012]1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出版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出版社拥有或控制的、可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应当为每项无形资产建立台账,实施分类管理。

1、对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约定价值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2、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或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相关政策由出版社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应遵循可控性原则严格管理成本,实行成本费用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确保出版社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出版社的成本费用包括产品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应当按照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是其主要生产产品。

产品生产成本,包括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原材料、制版费、印刷费、装订费、稿费、版权费和产品编审费等。

营业成本包括已经实现销售的自制图书和音像电子产品的生产成本,已经外购图书和音像电子产品的实际成本。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指销售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环节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管理费用是指与出版社整体的综合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工作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综合性管理机构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费、相关人员的薪酬,无形资产摊销费,以及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费等。财务费用是指出版社因筹集除资本金以外的资金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三条 出版社对成本费用控制的措施:

1、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及其支付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对一些重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如图书印刷与纸张采购、稿费与校订编录费发放、销售折扣及折让、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应制定、实施详细的管理办法,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

2、出版社应当制定成本费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实行滞销出版物的成本费用责任追究制度。将目标任务、费用支出与个人绩效奖惩挂钩,严格控制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3、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以岗定员,以岗定酬,以效取酬,通过实施严格的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控制人工成本。

4、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实际支出与预算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不得虚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版社必须足额、及时上交湖南师范大学应分享的净利润,足额、及时清交湖南师范大学为出版社员工垫支的薪酬等费用,否则,不得计提和发放任何人的绩效奖励。

出版社应当在遵守湖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制度的框架和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出版社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所有人员的薪酬。

出版社应当依法依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在执行前报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房产处审定。

所有员工薪酬应按权责对应原则,列入出版社相关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其他规费;有权拒绝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出版社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计量会计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确认会计年度净利润。净利润是出版社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出版社年度净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1、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缴纳湖南省财政厅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根据《公司法》和出版社章程规定,依法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当年净利润的1O%计提。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或转增资本应由董事会决定,并报湖南师范大学审批同意后执行。

3、按湖南师范大学规定分配股东红利。

4 、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年末未分配利润,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用于以后年度的股利分配。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版社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实施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二十九条 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向湖南师范大学报告出版社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条 出版社应当建立实施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出版社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出版社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第三十一条出版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拖延、阻挠。

第三十二条 出版社应当按照规定向湖南师范大学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湖南师范大学应当根据出版社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出版社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审计。

第三十三条 出版社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1、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培训、休假等信息。

2、职工报酬方案及实施情况。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湖南师范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出版社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出版社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出版社合法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出版社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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