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工作,做到丧事既从简,又能表达对逝者的哀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应按照文明从简、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办理丧事。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实行火葬。严禁在校园内搭棚祭奠、燃放鞭炮。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由逝者原所在单位协助逝者家属办理,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各有关单位分别承办以下工作。
1.慰问逝者家属;2.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有关事宜;3.发布讣告;4.撰写逝者生平简介;5.协助组织并参加逝者遗体送别仪式;6.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逝者遗体送别仪式。
1.慰问逝者家属;2.配合逝者家属和原所在单位办理治丧有关事宜;3.根据需要,安排一辆大巴到殡仪馆处理殡葬事宜(限市内来回一次);4.参加遗体送别仪式;5.通知人事处发放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特别慰问金等。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应及时通知学校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厅级干部和知名教授逝世,由逝者原所在单位通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和有关单位。
(二)其他人员逝世,由逝者原所在单位通知组织部或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和有关单位。
第五条 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从简的遗愿,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对逝者生前或家属、亲友提出不符合有关丧事从简规定的要求,原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要耐心解释,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确实需要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厅级干部和知名教授逝世,以治丧委员会名义发布讣告,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湖南师范大学和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原所在单位等有关单位送花圈。校领导主持遗体送别仪式和做生平简介,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二)离休干部、教授及其他正高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逝世,以治丧委员会名义发布讣告。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湖南师范大学和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原所在单位等有关单位送花圈。逝者原单位负责人主持遗体送别仪式和做生平简介,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其他人员逝世,以治丧小组名义发布讣告,有关单位送花圈。逝者原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遗体送别仪式和做生平简介。
第六条凡离退休教职工在外地逝世,治丧事宜应按当地政府有关殡葬管理办法就地办理。逝者原所在单位可视实际情况,派人前往协助办理治丧事宜。
第七条 不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学校给予逝者家属2000元的特别慰问金。
第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特别慰问金,由离退休工作处核算后书面告知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一次性支付给逝者家属。
第九条本办法如遇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8、遗体送别仪式结束。